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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承运条款
标准承运条款
这份承运条款和条件阐明并规定了乘客和承运人间的关系、职责和责任,而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乘客已经与组织者签署了一份航行合约,本文件中的承运条件已被纳入了前述乘客与组织者之间的合同。
当船只被用作浮动式酒店时,这些承运条款和条件同样适用,无论是否存在航行合约,亦无论是否在航行。
您必须仔细阅读承运条件,它阐明了您对于承运人、承运人的服务人员和/或代理的权利、责任和索赔限制。承运人的责任限制参见第22条和第23条。
1.解释和定义
本文书中所称的所有“乘客”的单数形式都包括了复数形式。乘客包括航行合约的购买人,以及姓名出现在相关乘客客票中的任何一位或多位人士,包括未成年人在内。
“承运人”指船只的所有人和/或租赁人,无论是光船租赁人、计时租赁人、转租人或船只的营运人,只要其以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的名义行事。“承运人”包括了合同指定的承运人、承运船只(“游船”),其所有人、租赁人、营运人、给养船只或承运人向乘客提供的其它交通工具。
“残疾人士”或“行动受限人士”是指因生理缺陷(永久或暂时性感官或运动缺陷)、智力或心理障碍损伤,或其他障碍或损伤或年龄原因而导致在使用运输工具时行动受限,并需要适当关心和对所有乘客所享受的服务进行调整才能满足其特殊需求的任何人士。
“行李”指属于任何乘客或由任何乘客携带的行李、包裹、箱子、衣箱或其它私人物品,包括自带行李,手提行李和乘客本人穿戴的物品,以及交给乘务长保管的物品。
“船长”指在任何指定的时间,指挥相关承载游船的船长或负责人。
“未成年人”指年龄低于18岁的任何儿童。
“组织者”指与乘客签订了关于相关游览活动和/或包价套餐的合同的一方,活动和/或套餐的定义参见欧共体理事会《1990年6月13日指令》第90/314/EEC条款中关于包括在船上或同类事物上进行的游程在内的包价旅游、包价度假以及包价旅行的内容。
“合同”指承运合同,即乘客已经与组织者签订的合同,其条款以包括本标准承运条款中的预订条款为凭据。
“岸上游”指第三方承包商运营,由组织者或承运人提供销售的,需要另行付费的任何游览项目,无论乘客是在起航前或登船后预定。
“船”指相关的航行合约中指定的船只或承运人拥有或租赁、运营或管控的任何替代船只。
2.不可转让和修订
承运人同意以指明的或替代的船只,按照指定的航程(“航程”)载运姓名出现在船票上的人士(“乘客”)。乘客同意接受所有条款、条件和限制规定的约束。本文书中的条款和条件取代了之前所有的口头和/或书面协议。未经承运人或其授权代表书面同意,不得修改这份承运条件。组织者制定的航行合约,仅在合同指定的日期对于指定的船只或任何替代性船只以及合同所针对的一位或多位乘客有效,并且合同不可转让。
3.铺位和舱室的占用
一位乘客无权独自占用一间拥有两(2)个或更多铺位的舱室,除非他已经为独占舱室支付了额外费用。承运人有权将乘客从一个舱室调换至其它舱室,并且将票价作相应调整。船长或承运人在适当或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在任何时刻将乘客从某铺位调换至其它铺位。
4.延期或逾期滞港期间的费用
船只已经抵达最终目的港并要求乘客离船登岸后,承运人将要求仍留在船上的乘客按照当时的费率为其在船上停留的每一日支付费用。
5.提前终止乘船游览
5.1起航前或起航后的任何时刻,无论船只是否已经绕行或超越目的港,如果有任何超越承运人控制能力的因素出现并已经妨碍或阻碍承运人履行义务或履行后续义务,或如果船长或承运人认为为了船只的管理和/或安全而需要终止乘船游览,则承运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通过新闻广播或其它任何适宜的方式通知乘客终止乘船游览。
5.2如果航程在上述情况下被终止,承运人对乘客不负有任何责任,乘客仅可以根据欧共体理事会《1990 年6 月13 日指令》第90/314/EEC条款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法律法规之规定,以及/或根据航行合约之规定,向组织者索要救济。
6.承运人所作的绕航、取消和延误
6.1 邮轮的营运受到气候条件、机械故障、船运交通、政府干预、救助其它遇险船只义务、停泊设施情况以及其它超越承运人控制能力的其它因素的影响。
6.2 承运人不保证邮轮将在广告宣传中提到的每个码头停留,亦不保证将会按照任何特定航线或时间表航行。船长和承运人拥有绝对权力变更或更换广告宣传中提到的时间表、码头、旅程表或航线,或更换成其它船只。尽管承运人始终会努力避免对行程进行任何变更或取消,在某些情况下,承运人可能需要将预定的起航时间、停靠港、目的港、客房或其它任何船上或船下活动予以取消、提前、延后或变更,或更换邮轮、停靠港、目的港、客房或其它活动项目。如果可以,承运人会尽力将变更或取消通知到乘客或其旅行代表。除第6.5和第6.6款另有规定外,就上述任何取消、提前、延后、更换或变更行为,承运人均无需对乘客的任何索赔请求包括但不限于损失、赔偿或退款负责。
6.3 举例而言(不限于此举例情形),若承运人认为发生了任何不利情形(如敌视行为、封锁、不利天气条件、劳资冲突、船上或岸上罢工、船体故障、阻塞、入港困难、医疗或人命救助紧急情况或其它任何原因)从而可能导致航程、任何乘客或财产受到侵害或其它不利影响,则承运人有权改变预订航线,将乘客及其财产运至其它任何港口。
6.4 对于由任何政府机关(或代表上述政府机关执行公务的人员)所做出的任何命令、建议或指示,承运人均有权予以遵守,且该遵守行为不构成承运人对本协议的违约,乘客也无权因此提出要求承运人承担任何责任、赔偿或退款。
6.5 不可抗力事件也可能导致行程取消、变更或更换。“不可抗力事件”是指无法预见、避免和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天灾、邮轮故障、敌视行为、封锁、劳资冲突、船上或岸上罢工、政府扣押或管制、战争、火灾、冲突、保险公司指令、逮捕、政府机关或其它主管机关限制或命令、恐怖活动、民众骚乱、天气条件、以及有关邮轮安全问题(船长是唯一裁断者)、邮轮浸水或船体、机械部件及固定部件的故障或损坏(承运人经惯常及全面的机械检查仍不可预见或避免的情况)、无法保证或未能获取包括燃料在内的供给、邮轮被征用、或其它超出承运人控制范围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任何前述事件导致的承运人运力配置变更)。当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承运人做出任何取消、变更或更换时,应适用下述规定:
6.5.1 起航前,如果承运人因不可抗力事件被迫彻底取消邮轮行程(行程的变更或停靠港口的更换不应被视为是行程的取消),承运人将向乘客提供以下方案以供选择而不应承担其他赔偿责任:(i)在三十(30)天内,向乘客或其旅行代表(如果乘客是通过旅行代表订票的话)退还承运人收取的、扣除已发生的且不可退还的费用之后的剩余船票费用;或(ii)改签承运人在当前地区市场上可提供的同等或更高级别的邮轮巡游船票(如有)而无需支付差额部分;或(iii)改签承运人在当前地区市场上可提供的更低级别的邮轮巡游船票(如有),承运人将返还船票差额部分。
6.5.2 起航前,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需要变更行程且该等变更会对整体度假体验造成不利影响,则乘客应享有以下选择权: (i) 接受变更后的行程安排,该等情况下,承运人将按照下述第6.5.3款在三十(30)天内向乘客或其旅行代表退还费用(如有);(ii)取消行程,该等情况下,承运人将在三十(30)天内向乘客或其旅行代表退回承运人收取的、扣除已发生的且不可退还的费用之后的剩余订票费用。
6.5.3 如果乘客选择上述第6.5.2款下规定的第一种方案接受变更后的行程安排,则退款(如有)将按照如下规定由承运人退回给乘客或其旅行代表:(i) 如果起航延误、港口停靠时间缩短或返回目的港延误,则承运人无需承担赔偿或退款的任何责任。(ii)如果停靠港口被取消或更换且因为该等取消或更换使得承运人收到了港务税费及/或岸上短途观光费用(如果岸上短途观光是通过承运人购买的话)的任何退款,则承运人应将该等退款退回至乘客或其旅行代表。
6.5.4 邮轮行程开始后,如果因不可抗力事件需要进行任何行程变更或更换,承运人需要承担的唯一责任为:如承运人因该等变更获得任何港务税费及/或岸上短途观光费用(如果岸上短途观光是通过承运人购买的话)的退款,则承运人应将该等退款退回给乘客或其旅行代表;退款应在邮轮行程结束后三十(30)天内进行。
6.6 如果因为机械故障导致邮轮巡游(或邮轮观光中的邮轮巡游部分)被取消或提前终止,则(i)若邮轮巡游被完全取消,乘客享有巡游费用全额退款的权利;若邮轮巡游被提前终止,则享受部分退款的权利;(ii)承运人可在其认为合理的范围内承担或补偿乘客的额外费用(如机票改签费用);(iii) 若乘客已到达邮轮,乘客有权享有交通服务(按照乘客选择的交通方式)将其送至邮轮预定的到达港或乘客所属城市;并且(iv)若因邮轮巡游或邮轮观光中的邮轮巡游部分被取消或提前终止导致乘客需要在非预定港口下船并过夜,则乘客有权享有邮轮公司选择安排的住宿服务。乘客代表自己及其他所有在本船票合同项下的游客(包括但不限于随行未成年人及其他本合同项下的同行客人)同意,若其对于行程变更有任何疑惑、问题或纠纷,应通过适当且合法的方式解决。在任何情况下,乘客都不得参与船上的示威游行、抗议或其它承运人视为将会对船上气氛、其他乘客的邮轮旅游享受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乘客不得通过拒绝登船或离船的方式胁迫承运人承担任何责任,或干扰邮轮的运营或航行,或通过极端的方式进行抗议(如静坐抗议、在邮轮公共区域聚集、唆使其他游客加入抗议活动等),或采取其它违反乘客行为守则以及邮轮航行所涉及的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行为。乘客应始终遵守邮轮船长的通知,并遵守承运人的乘客行为守则。若乘客未能遵守本条款之规定,可能导致承运人根据乘客行为守则采取措施,并要求乘客就其行为可能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7.乘客所做的取消或提前离船
7.1如果乘客是通过旅行代表订票的,则您的邮轮巡游或邮轮观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燃料或其他附加收费、政府税费和其他收费均是为您订票的旅行代表所设定的,而不是承运人。同样,您的邮轮或邮轮观光费用付款时间表,均是您订票的旅行代表所设定的,而不是承运人。此外,所有针对您的邮轮或邮轮观光费用的取消和退款政策均是为您订票的旅行代表所设定,而不是承运人。
7.2邮轮巡游或邮轮观光开始之前或开始后,任何因乘客取消行程而导致的退款应由为您订票的旅行代表确定和决定,且若需要退款的话,退款的责任应由该旅行代表独立承担。若因任何原因(包括按照本票据合同规定)乘客在邮轮巡游开始前取消行程或提前离船,该等情况下承运人不需要退款、赔偿或承担任何责任。
7.3如果乘客是通过旅行代表订票的,则有关邮轮巡游或邮轮观光费用的任何款项应当向该旅行代表支付,而不是向承运人支付。如果承运人收到来自您的旅行代表的付款,则除非承运人和旅行代表另有约定,退款将退回至该旅行代表处。
7.4乘客承认,对某些航行,如从美国港口开始的一个往返航程,乘客必须完成整个的航程,如不这样做可能会导致一个或多个政府机构作出罚款或其他处罚。若乘客未能完成整个航程,乘客在此同意支付任何该等罚款或处罚,若承运人为此支付了罚款或处罚,则乘客应赔偿承运人该等费用。
8.额外费用
8.1在航程结束之前,乘客应当用船上通用的任何货币,全额支付个人消费以及承运人以其名义消费的所有商品和服务。
8.2酒精饮料、鸡尾酒、软饮料、矿泉水以及所有医疗费用、所有独立承包商提供的服务或产品、登岸游览,或者政府机构征收的任何费用、收费或税费,都属于额外收费(除非另行规定包含在乘船游览中)。
9.旅行证件
9.1乘客是唯一责任方并应遵守任何政府的旅行要求以及所有在邮轮行程上到访港口的法律法规。所有乘客必须按照任何邮轮行程上的港口的要求出示船票和合同,有效护照或签证,出入境许可以供检查。乘客应遵守邮轮旅程中停泊所有港口涉及的政府颁布的所有旅行规定、法律法规和条例,并对不遵守而导致的结果全权负责。所有乘客必须按照邮轮旅程中停泊每个港口的要求,出示船票、合同、有效护照和任何签证、入境或出境许可证。
9.2如果乘客违反了任何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包括涉及移民、海关或消费税的规定,而导致船只或承运人遭受任何罚款或处罚,则乘客本人,或未成年乘客的父母或监护人,应当承担前述罚款或处罚。
9.3承运人保留检查并记录前述证件的权力。承运人既不表示亦不担保其所查验的任何证件正确有效。强烈建议乘客核对旅行中涉及的所有国家和港口的相关法律要求,了其对移民、海关及健康的具体要求。
10.安全
10.1乘客应当在计划起航时间前提前抵达,以便完成所有登船前的手续和安全检查。
10.2为安全起见,乘客同意承运人的代理对乘客本人及其行李物品进行搜查。
10.3如果承运人认为乘客携带的任何物品或包含于任何行李中的物品是危险品,或可能对邮轮或船上人员的安全带来危险或不利,则承运人有权没收前述物品。
10.4禁止乘客将任何可能被用作武器、爆炸物的物品、非法品或危险品带上船。
10.5承运人有权为了安全因素在任何时刻搜查任何舱室、铺位或邮轮的其它部分。
11.健康状况,是否适宜旅行
11.1为了确保承运人能安全运送乘客并按照适用的国际、欧盟或国家法律设立的安全要求,或为了满足由有权机构,包括船旗国设立的安全要求,乘客需担保其适于海上旅行,而且其行为或健康状况不会对邮轮的安全造成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其他乘客造成不便。
11.2如果承运人、船长或邮轮医师认为某乘客因任何原因不适合旅行,或有可能导致健康或安全受损害,或有可能在任何港口被拒绝登岸,或有可能导致承运人需负责照料、看护乘客或将其送回国内,则承运人或船长有权采取以下任何行动:(i)拒绝乘客在任何港口登船;(ii)在任何港口令乘客下船; (iii) 将乘客转到其它铺位或舱室;(iv)如果邮轮医师认为有必要,可以安排或限制乘客住在邮轮上的医院,或可以将乘客转到任何港口的医疗机构,费用由乘客承担;(v)进行紧急抢救并施以任何麻醉剂、药物或其它物品,或允许和/或强制乘客在任何港口前往医院或其它类似机构,只要邮轮医师和/或船长认为前述措施是必要的。
11.3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如果乘客因健康原因或因不适于旅行而被拒绝登船,承运人对由此导致乘客遭受的任何损失或开支不承担任何责任,乘客亦无权向承运人索要任何补偿。
11.4船只上有数量有限的残疾人士专用舱位。并非船上的所有区域或设施,残疾人士和行动不便者都可以或都适宜进入或接触。
11.5承运人保留拒绝未上报承运人或终端经营者提供有关住宿、座位的特殊需求;或需要携带医疗设备的特殊需求;或携带经认可的辅助犬登船的特殊需求;或具有其他已知残障;或承运人和/或船长认为乘客不适应或不能参加旅游;或任何在安全方面可能对自身或其他船上人员造成危险的任何乘客登船的权利。
11.6需要帮助和/或有特殊需要的,或需要与住宿、就坐或所需服务或需要携带医疗及移动特殊设施或设备的乘客必须在预订时通知组织者。这是为了确保乘客能在符合现有安全规定的情况下被安全运送。为了确保承运人能够提供必要帮助,不应存在与船舶本身、港口基础设施(包括港口码头)和设备设计有关的,可能会影响到乘客的登船、离船或以安全、可操作方式运送乘客的情形。承运人没有任何义务提供任何协助或满足任何特殊需要,除非承运人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如果乘客不能按照安全要求被安全运送,则承运人可以基于安全理由拒绝接受乘客或残疾人或行动不便的人登船。
11.7航程中需使用轮椅的乘客须自行携带标准尺寸的轮椅。邮轮上的轮椅仅供紧急状况下使用。承运人认为为了乘客的安全,残疾人或行动不便之人需要有能为其所需提供帮助的人或被认可的协助犬(依据12.3条)是极为必要的。该需求将完全基于承运人对乘客安全性方面的需要做出评估,其可能会因船舶或航行线路的不同而变化。
11.8由于承运人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移动性或其他设备丢失或损坏,则完全由承运人决定是否维修或替换该设备。除非承运人另有书面同意,乘客在每个客舱只能携带二(2)台移动或医疗设备登船,且其总价值不超过2200英镑。所有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携带规定并在航行前申报。运输该等设备存在安全问题或承运人因未被及时通知而未对设备进行风险评估,则承运人可拒绝运输该等设备。
11.9任何登船的乘客,或任何由其负责允许其他任何乘客上船的乘客,如果其本人或被其送上船的其他乘客患有任何疾病、伤残或生理或心理不健全,或据其所知已经接触到任何感染或传染病,或因其他任何原因可能影响船上其他乘客的健康、安全或舒适性,或因任何原因被拒绝在其目的港上岸,则应当承担因前述任何疾病、伤残或生理或心理不健全、接触感染、被拒绝或被允许上岸直接或间接地导致承运人或船长遭受的任何损失或开支,除非在登船前已经用书面形式向承运人或船长申报了前述任何疾病、伤残或生理或心理不健全、接触感染,并且得到了承运人或船长的书面许可同意登船。
11.10承运人有权要求任何乘客出示适宜旅游的医疗证明,以此评估乘客是否能够依照适用的国际、欧盟或某国家的法律被安全地运载。
11.11强烈建议处于任何怀孕期的孕妇在旅行前先进行医疗咨询。因健康和安全因素,承运人不可以搭载截止航程结束时怀孕期满24周或更长时间的孕妇。承运人保留要求处于任何阶段的孕妇出示医院证明的权利,而且如果承运人和/或船长认为乘客在旅程中不安全,则有权拒绝乘客参加旅行。
11.12如果怀孕乘客未将怀孕情况告知承运人与邮轮医生,承运人对其不承担任何责任。
11.13邮轮上的医生没有在船上接生的资格,亦没有提供产前或产后护理的资格,而且承运人没有责任提供前述服务或设备。建议怀孕乘客参阅文本中标题为“医疗”的条目中关于船上医疗设备的信息。
11.14在任何情况下,特定年龄以下的婴儿(大部分邮轮巡游要求婴儿的最低年龄在六个月以上,而其它邮轮巡游可能要求婴儿的最低年龄在十二个月以上),不得为其预订邮轮巡游/邮轮观光活动,或被任何乘客带到邮轮或其他交通工具上。
12.乘客行为规范
12.1船和船上所有乘客的安全是最重要的考虑。乘客必须注意并遵守所有与船舶、其船员与乘客、码头设施和入境需求的安全有关的规定和通知。
12.2乘客必须始终尊重船上其他人员的安全和隐私。
12.3乘客必须遵守任何船员、船长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任何合理要求。
12.4乘客在甲板上行走时必须注意安全。乘客和未成年人不可以在甲板或船只的其它部位奔跑。禁止扶坐、站立、躺卧、攀爬或翻越邮轮的内外部栏杆或其他防护栏,或损坏用以确保乘乘客身安全的设备、设施或系统。乘客不可进入供员工使用的非公共开放区域。禁止包括不遵守相关安全指示的其它危险行为。
12.5除非工作人员发出其他或合理的指示,乘客必须始终对其行李进行看护。船方有可能搬走或丢弃无人看护的行李。
12.6禁止使用嘈杂的播放设备和无线电。不得在船上使用溜冰鞋、滑板、滑板车、冲浪板、自行车以及其他类似物品(经邮轮医疗人员批准的用于特殊目的的移动装置除外)。浴室有特殊设计的凉衣绳,禁止在阳台及公共区域晾晒衣服。
12.7乘客不可以将任何易燃物品或货物或危险品带上船,亦不可以携带任何受管制物品或被禁物品上船。如果乘客违反本规定并因此导致任何人身伤害、损失、损害或开支,则乘客必须向承运人承担责任,并且/或赔偿承运人因前述违规而导致承运人遭受的所有索赔、罚金。乘客亦可能必须承担法定的罚金和/或处罚。
12.8确保行程安全和符合安保标准,严禁携带食品和饮料上船,登船之时将对所有乘客的行李进行检查以确保符合上述标准。乘客允许携带上船并办理登船手续的行李包括:个人卫生产品、清洁产品、乳液、治疗用途的液体药物、婴儿用品和婴儿食品、医师规定的膳食项目。在航游期间任何停靠的港口处购买的地方小吃或风味食品将被收集并于航行结束时返还。
12.9在任何情况下,乘客都必须对因其违反规定而遭受的任何人身伤害、损失或损害负责,而且必须赔偿承运人因前述原因遭受的任何索赔。
12.10为了乘客之舒适、愉悦,邮轮上禁止吸烟。我们在邮轮上为需要吸烟的乘客开辟了特定公共“吸烟区域”。在公共区域吸烟必须在指定的区域且所在各个邮轮的位置不同。为便于您确定哪个区域可以吸烟,您会发现吸烟的区域都贴有吸烟标记并会提供吸烟缸。如果在指定吸烟区之外的任何地方吸烟,如客房内或船内私人阳台,承运人将向您收取250美元的清洁费。乘客必须满18岁周岁方能在船上购买、持有或吸食烟草类产品。乘客应妥善处理香烟、雪茄以及烟管的残渣,不得向船外随意丢弃。
13.动物/宠物
13.1未经承运人的书面许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携带动物和/或宠物(除经认可的生活辅助工作犬)上船。乘客未经许可带到船上的任何动物或宠物将被约束看管,并安排其在下一个停靠港登岸,全部费用由乘客承担。
13.2如果承运人和/或工作人员和/或代理,根据动物或宠物的具体情况采取了任何合理措施,在承运者保管期间,宠物或动物丢失或受伤,船长和承运人将不负任何责任。
13.3被认可的辅助犬必须符合国家和欧盟关于健康、疫苗接种、培训和旅行方面的法规。乘客的责任是准备所有必要的文件并在航行前核对位置,同时需满足辅助犬能够被携带至登船和登陆的港口并且满足该辅助犬在各停靠港不被禁止上岸。
14.酒精政策
14.1船上出售固定价格的酒品,包括葡萄酒、烈酒、啤酒或其他酒品。乘客不可以将任何酒品带到船上并在旅程中饮用,无论是在自己的客舱内或其它场所,巡游过程中任何形式的酒精饮料不应出售给未能年人。当行程包括位于美国的港口之时,该同样的条件将适用于任何21周岁以下的乘客。
14.2承运人和/或工作人员和/或代理有权没收乘客携带上船的酒精饮料。
14.3如果承运人和/或工作人员和/或代理合理地判定任何乘客有危险和/或胡作非为和/或滋扰其他乘客和/或船只,则其有权拒绝为其供应或继续供应酒精饮料。
14.4乘客不得携带含有酒精或非酒精饮料登船。保安人员可随时检查乘客所携带的容器(水壶、汽水瓶、漱口水杯、行李等)。乘客在邮轮商店或停靠港口购买酒精饮料(须在上船时向保安人员出示)后应交由工作人员保管,行程即将结束前该商品将被送还至该乘客的客房。未满饮酒年龄的乘客所持有的酒精饮品将不予退还。
15.未成年人
15.1承运人不接受无人陪同的未成年人。除非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或其他授权人士陪同,否则不可以登船。携带未成年人旅行的成年乘客必须对该未成年人的行为举止承担全部责任。未成年人不可以点购或饮用酒精饮料,亦不可以参加赌博。如果航程涉及到了美国的港口,则上述规定对21岁以下的乘客同样适用。
15.2未成年人在船上时必须始终由其父母或监护人陪同,而且在由其父母或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欢迎其参加船上的活动或登岸游览。除非工作人员有明确授权,父母或监护人登岸后,未成年人不可以留在船上。
15.3如果成年乘客本人或未成年乘客的任何行为或不作为导致了承运人遭受任何损失、损害或延误,则应当向承运人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损失。
15.4未成年乘客受到承运条件中所有条款的约束。
16.独立承包人提供的医疗服务
16.1邮轮为了乘客的便利而向乘客提供医疗服务。邮轮上的医生和医护人员是独立承包人,有权因提供住院治疗、医疗服务和药物收取费用。邮轮上医生和医护人员治疗乘客的行为不受船长管辖,而且承运人对他们提供的或不提供任何医疗服务或药物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16.2船上以及各个停靠港口的医疗设备可能有限。对于将乘客介绍到岸上就医,以及对于乘客在岸上接受的医疗服务,承运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如果需要采取任何医疗手段或救护车,无论是在岸上、海上或空中,并且承运人或船长或医生提供或预约了前述医疗手段或救护车,则相关乘客应当承担全部相关费用或成本,而且应当在承运人、工作人员或代理支付任何相关成本后立即予以偿还。
17.医疗
17.1旅行过程中,乘客在需要时应自行负责在船上寻找合格的医生为其提供医疗服务。
17.2邮轮上的医生并非专家,而且没有要求船上的医疗中心的设备达到陆上医院的标准,而且其设备实际并未达到前述标准。船只载有其船籍国所规定的医疗用品和设备。承运人或医生如果没有能力对乘客进行医治,无论承运人还是医生都不对乘客承担任何责任。
17.3如果乘客患病或发生意外,承运人和/或船长有可能必须将其送到岸上接受治疗。承运人对任何停靠港口或乘客登岸处的医疗质量不做任何保证。
17.4建议乘客确保其所购买的保险涵盖医疗服务,也包括任何紧急遣送归国费用。
17.5每个港口的医疗设备和标准不同,承运人对此标准不做任何陈述和保证。
17.6涉及到乘客携带上船的医疗设备,乘客需负责行程开始前安排递送设备至码头。
17.7如果乘客需要医疗设备登船则要在预订的时间给予通知,他们需要确保医疗设备能够被运载和/或能被安全运载。
17.8确保所有医疗设备在良好的运转状态之下并安排足够的设备和用品以持续至整个航行是乘客的责任。船舶无法携带任何替代品,并且靠港的护理和装备可能是困难且昂贵的。
17.9乘客必须能够操作所有设备。如有任何特殊情况、残疾或者行动不便的需要个人看护或监督的乘客,那么该个人看护或者看管必须由乘客组织且由乘客承担费用。船舶无法(提供)缓解服务、一对一的个人护理或看管或其他任何形式的针对身体上、精神上或其他疾病的护理人。
18.其他独立承包人
邮轮载有独立承包商身份的服务供应商。他们的服务和产品将另行收取费用。承运人对他们的服务和产品不承担责任。这些承包商可能包括理发师、修甲师、按摩师、摄影师、艺人、健身教练、商铺和其它服务供应商。22、23条中的限制条件对所有的独立承包商都有约束力。
19.旅游套餐和岸上观光
19.1包价旅游或岸上观光活动中包括的酒店住宿和(除了承运人的邮轮之外的)所有运输设备都是由独立承包商运营的,即使它们是在邮轮上由代理或组织者销售的。“套餐”的含义等与欧盟及理事会 《1990年6月13日指令》 第90/314/EEC条款中关于包价度假以及包价旅行的定义相同。承运人不以任何形式对独立承包商提供的管理、产品和服务负责。
19.2在任何情况下,若因上述任何独立承包商的任何行为、过失或过错之原因,而使乘客在船上、船下或上述交通工具上遭受了任何损失、延误、不满、损害、人身伤害、死亡或其它任何伤害,承运人均不应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19.3为免疑惑,乘客从旅行代表处所购买的岸上短途观光或其他服务,应由其与该旅行代表所同意的条件和条款进行约束,承运人对于该等岸上短途观光或其他服务的履行过程中乘客所遭受的任何损失、延误、不满、损害、人身伤害、死亡或其他任何伤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20.乘客的行李和个人财产
20.1鼓励乘客所带行李限于两个托运行李箱和两个随身手提箱。在定位巡航期间,上述准则代表每人被允许的最大限度,在任何情况下,同一客舱中所有乘客的行李最大数量不超过100公斤和/或8件。
婴儿车和轮椅是始终被允许的。
所有行李应当放于客舱内,保持所有出口没有障碍物。
20.2乘客的行李和私人财产包括了随身物品,而且所有的商业财产都需支付额外费用。
20.3承运人不建议乘客将任何易碎和贵重物品放置于托运行李箱内并且其不对任何易碎和贵重物品的损毁承担任何责任。
20.4在任何情况下,在上船、办理登船手续或陆地游活动之时,任何乘客均不得携带任何非法的管制物品、烟火、活体动物、武器、军火、爆炸物品、其它危险物品或任何其它相关法律或承运人政策禁止的物品。对于乘客所携带的任何物品,若承运人认为其不符合相关要求,则承运人有权拒绝乘客将该物品携带上船或携带至任何交通工具。
20.5船上不允许有动物和鸟类,除非是残疾人士根据前述12.3条携带的有证辅助犬,。乘客应对前述犬只承担全部责任。
20.6携带轮椅的乘客必须在预订时确认住宿条件符合需要,而且公司和乘客需签署书面的附录并补充到船票和合同中。如果需要医疗移动或其他设备,则必须在预订时或在巡航之前的合理时间内通知承运人,以使承运人能够评估此类设备是否能够安全地运载。 乘客有责任确保此类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并且可以操作此类设备。
20.7所有行李必须打包严实并贴上清晰的标签,如果行李没有全部贴上标签,承运人在运送过程中,对任何行李的丢失,损坏或延误不承担任何责任。
20.8如果乘客的行李或财产在码头搬运工或岸上的其它独立承包商的监管或控制下丢失或损坏,无论行李是否打包装箱,承运人均无需对乘客行李的任何损失或损毁负责,除非承运人对该损失或损毁负有过失责任。
20.9必须在邮轮停靠最终目的港后乘客方可领取行李,否则将由乘客自行承担风险和开支。
20.10乘客没有义务为行李或私人物品或私人财产支付或收受任何共同海损分摊。
20.11如果乘客欠付承运人、其工作人员、代理或代表任何款项,或有任何款项在任何情况下到期但乘客未付给承运人、其工作人员、代理或代表,作为对前述钱款的补偿,承运者有权扣押乘客的行李或其他财产并以拍卖或其他方式进行出售,无需通知该乘客。
21.乘客的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乘客或由乘客负责监护的任何人士,包括但不限于与乘客一起旅行的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故意或因疏忽或不作为而导致船只和/或船上家具或设备或其它任何属于承运人的财产受到损坏,则乘客应当为前述损坏承担责任并赔偿承运人的所有损失。
22.责任
因乘客死亡或受到人身伤害,或因行李的丢失或损坏,而导致承运人遭受的支付赔偿金的责任(如有),受到以下限制因素的制约,并应根据以下规定予以确定:
22.1与乘客及其行李海上运输有关的国际条约,于1974年12月13日在雅典正式通过的《海运乘客及行李雅典公约》,及其1976年版的修定书,结合2013年1月1日生效的《欧盟关于海运乘客在事故中的权利的规定》(“欧盟规定392/2009”),应适用于出发港或目的港在欧盟境内,或船舶有欧盟旗帜,或运输合同在欧盟境内成立的国际海上运输。本文书谨此将《雅典公约》和可适用的《欧盟规定392/2009》中的规定正式纳入本航运条款。需要时可提供《雅典公约》和《欧盟规定392/2009》的副本。您可以从互联网www.imo.org上下载。承运人有权从《雅典公约》中和适用于《欧盟规定392/2009》时规定的所有限制条件、权利和豁免权中受益,包括《雅典公约》第8(4)条下的完全扣除条款。承运人对乘客的死亡、人身伤害或疾病承担的责任不可超越《雅典公约》1976年议定书中规定的46666特别提款权(“别提R”),适用《欧盟规定392/2009》时不超过400,000特别提款权。如果有战争或恐怖主义活动责任,则不超过250,000特别提款权。承运人对乘客的行李或其它财产丢失或损坏所承担的责任不可以超出《雅典公约》每位乘客833特别提款权,适用《欧盟规定392/2009》时不超过2,250特别提款权。双方同意,承运人的前述责任应当按每位乘客减去13特别提款权计算,即从因行李或其它财产的丢失或损坏导致的损失金额中扣除。乘客知晓特别提款权的兑换率每日都在变动,而且可以通过银行查询。如果《雅典公约》或《欧盟规定392/2009》导致了航运条款中任何规定失效,该等失效应当被限制于相关条款,而非整个航运条款。
22.2承运人承担的与乘客死亡和/或发生人身伤害有关的责任是有限责任,而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超越《雅典公约》和可适用的《欧盟规定392/2009》中阐明的责任限额。
22.3按照《雅典公约》第3条之规定,或在船舶航行事故发生时适用《欧盟规定392/2009》,承运人和/或其工作人员或代理只有在犯有过失或失职的情况下,才需对乘客死亡和/或发生人身伤害和/或行李丢失或损坏承担责任。根据《雅典公约》第11条的规定,《雅典公约》规定的责任限制适用于承运人的工作人员和/或代理和/或独立承包商。根据《雅典公约》第6条的规定,承运人应付的所有赔偿金都应当根据乘客的共同责任扣除一定的比例。
22.4除非乘客在以下期限内出具书面通知,否则根据《雅典公约》及可适用的《欧盟规定392/2009》下即可视为承运人已经将行李交给乘客:
(i) 如有明显损坏,则在下船或再装船前,或下船时或再装船时通知。
(ii) 如行李出现不明显的损坏或损失,则在下船或交付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或于原本应当完成交付之日通知。
22.5如果根据本合同提供的海运服务不属于《雅典公约》第2条中定义的“国际航运”,或如果船只被用作浮式酒店,则《雅典公约》中的其它条款经必要的修改变通后仍然适用于本合同,而且应当被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6任何贵重物品,例如钱款、可转让证券、贵金属制品、珠宝、艺术品、照相机、电脑、电子设备或任何其它贵重物品,如发生丢失或损坏,承运人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它们系交予承运人负责保管,而且交存时已书面明确规定了高于申报价值的限额,而且乘客已经申报物品并支付额外保管费用。(i)使用船舶的保险箱不属于寄存于船上。如果涉及寄存于船上的贵重物品的灭失或损坏责任,此种责任根据《雅典公约》应限于1,200特别提款权,或可适用的《欧盟规定392/2009》时限于3375特别提款权。(ii) 承运人与乘客同意在涉及任何种类的主张时不要求另一方提供担保。乘客放弃扣押本邮轮或扣留查封任何承运人拥有,租赁或运营的其他资产的权利。如果本邮轮被扣押或查封,则船舶和承运人有权援用因此适用的任何限制和辩护。
22.7作为对航运条款中的限制规定和豁免规定的补充,承运人有权通过任何提供限制规定和/或义务免除规定的适用法律(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向承运人损坏索赔限额国际条约的船只船籍国的法律,或前述条约)中获得全部利益。航运条款中的任何内容都不限制或剥夺承运人利用前述任何法律法规,亦不限制或剥夺承运人利用其它限制规定或免除条款或义务的权利。承运人的工作人和/或代理有权充分利用与责任限制有关的所有前述规定。
22.8不影响上文第22.1至22.7条款中的规定,如果任何人对承运人提出任何索赔,而且提出地点所处法域的法律规定,航运条件中包括的适用免赔规定和限制规定有法律效力,那么在此情况下,对于因任何性质的原因导致的、未经证明系由于承运人的过失或失误导致的,任何人或财物的死亡、人身伤害、疾病、损坏、延误、丢失或损害,承运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3.精神损失
如果任何乘客因任何原因导致任何程度的情绪紧张和/或精神痛苦,承运人不予赔偿。承运人对任何种类的心理创伤都不予赔偿,即使系因承运人过失或失职导致事故并造成任何人身伤害。
24.岸上游览
航运条款和条件,包括责任限制条款在内,都对乘客购买的岸上游览适用,无论购买形式是票据或代币券,无论是在登船前或登船后向承运人购买。
25.适用法律
本承运条款的适用法律是意大利法律。
26.管辖权
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对承运人的所有索赔都应提交到意大利那不勒斯法庭并受其排他性司法管辖。
27.索赔通知
27.1如果发生事故后乘客未在船上报告船长,则承运人对于因此提出的索赔不承担任何责任。
27.2关于死亡、疾病、情绪过激或人身伤害的索赔通知书应当以书面形式充分阐明情况并于前述死亡、人身伤害或疾病发生之次日起六(6)个月(185日)内交给承运人和邮轮。
27.3关于行李或其它财产丢失或损坏的索赔应当在下船前或下船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运人,如系不严重的损坏或损失,则应在下船日期起十五(15)日内书面提交给承运人。
27.4基于《欧盟规定1177/2010》的关于可及性、取消或延迟的申诉必须在被申诉服务完成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给承运人。承运人需在一个月内回复,告知该申诉已经被证实,被拒绝或仍在考虑中。最终报告应在两个月内提供。乘客需提供承运人为处理申诉可能要求的更多的信息。如果乘客不满意承运人的回复,则乘客可以在登船国向有关执行机构申诉。
28.起诉时限
因乘客死亡、疾病、情绪过激或人身伤害,或因行李或其它财产丢失或损坏,而对承运人或邮轮提起的任何起诉都应当受到以下时限的约束:根据《雅典公约》第16条或可适用的《欧盟规定392/2009》的规定,下船日期起满两(2)年后,所有的起诉都失去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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